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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39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89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929 條
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及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
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第 10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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