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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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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9-1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1099 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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