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 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 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依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 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