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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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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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