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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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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8 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 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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