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3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看守所應設置違規舍房,並將移入違規舍被告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