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為強化受刑人應於指定期日內返監之法治觀念,酌做文字修正,如遇受刑人無正 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本監將依規定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檢察 署告發。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第八點移列第十一點,並依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之規定 ,增加未能準時返監之法律效果,促使受刑人遵守規定,按時回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