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1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將輔導及教育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爰將現行條
    文第二款教誨、教育事項分列規定。另本署陸續研擬各項教化處遇計畫函頒實施
    ,包含家庭支持、個別化處遇等,爰修正文字為教化處遇。
二、新增第三款,收容人教育事項包含監獄補習、進修及推廣教育業務,少年矯正機
    關適性課程、特殊教育、轉銜復學等教育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參酌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立法例,修正現行第三款文字,款次遞移為第四
    款。
四、因應羈押法刪除「性行考核」,爰予修正現行第四款文字,並遞移為第五款。
五、現行條文第八款併入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
六、因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四條將作業項目分列,故依法修正現行第六款文字,另款
    次移列第七款。
七、因本規程第五條第四項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已包含作業導師及職業訓練師之專業訓練,爰刪除現行第七款條文。
八、修正現行第九款及第十款款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