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1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5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1.因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公布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原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之業務改由「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
  辦理,本點第三款爰配合修正。
2.其餘款次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原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因「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施行
,改制為「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本點第三款爰配合修正。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一、為使規定易於閱讀,並符合法制體例,爰將本點之標題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點點次編號,以符法制體例。
三、配合本部資訊處組織架構及各科業務權責分工調整,修正本點第二款之組別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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