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0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5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為明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之辦理對象及目的,本點酌予文字
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