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一點說明。
一、本點第十四款所規定之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十二款修 正後,現移列至第三點第二款,爰配合修正本點第十四款。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各款之「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