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2:1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3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者,例如欲使人信其為成年人,
將戶籍簿之偽造抄本,出示於相對人,因與之為交易時,則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無保
護之必要,故直認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又用詐術使人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
例如偽造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之書信,出示於相對人,因與之為買賣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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