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5 11:0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5-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經評定之結果,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為示公平,應由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依契約自由原則,從其聲明。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經評定之結果,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為示公平,應由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依契約自由原則,從其聲明,爰增列本條規定(德國民法
    第六百六十一條第三項、日本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第四項參考)。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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