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及其「數字用法舉例一 覽表」有關「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法規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之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以修正中文數字。 二、法令依據之項次及寄入飲食、必需物品等款次一併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