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之定義,例
如「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規定,董事
長係決定事業機構經營政策之最高首長,總經理係實際負責執行事業機構之股東
會或董事會決策之執行首長,故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復參
酌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雖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該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