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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 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定之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