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適用對象已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有鑒於本法第二條適用對象範圍甚 廣,涉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等職務之選任程序,各機關團體應於知悉 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將公職人員職務異動 狀況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 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