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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 分關係之規定,新增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