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5 02:1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之定義,指公職人員依法律、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
三、第二項明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係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
    濟價值之積極給付,例如補貼或其他相類似之給付,至於貸款、保證或其他消極
    稅捐減免等優惠措施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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