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