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條之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援引該條之項次。 三、第二項新增非營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之定義。 四、第三項明定機要人員係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或其他法規規定,例如 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機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