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所稱專責承辦採購業務,指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 、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為主之股、課、科、室、組、處、中心 或其他相當單位之業務。其法定職掌項目如非以採購為主,或承辦採購業務係偶 一為之,則非屬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例如僅係偶一獲指定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則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