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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所稱專責承辦採購業務,指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
    、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為主之股、課、科、室、組、處、中心
    或其他相當單位之業務。其法定職掌項目如非以採購為主,或承辦採購業務係偶
    一為之,則非屬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例如僅係偶一獲指定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則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