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 定,增訂辦理政風業務之定義,指於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 、防貪與肅貪業務,及於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