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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定義,指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 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