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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省級機關自一百零八年度起預算歸零,員額及業務由相關機關承接,爰將第二項 所定之「及省政府」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