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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已刪除「法院」等 文字,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法院」二字,俾符實際。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