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主管機關公布之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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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任何人均不得坐享犯罪所得」係司法正義價值所在,實則,龐大之犯罪所得係
犯罪主要誘因,且犯罪所得經由洗錢行為移轉變更、分層化後,造成追討困難,
不僅未能遏止犯罪,司法正義亦難以實踐。考量追討犯罪所得涉及廣大資源運用
,包括人力建置、金流分析、查扣鑑價、查扣物變價、沒收物管理、境外執行司
法折衝費用、律師費用等諸多困難因素,以及現行實務在跨境犯罪處理上往往有
應發還之跨境被害人不明而影響發還時程之情形,參酌美國、英國等國均有基金
法制,於犯罪所得追討之運用成效卓著,為提升追討犯罪所得效能,充實執法機
關執行此類特殊業務所需經費,並使現有跨境犯罪之贓款發還被害人流程標準化
,參酌美國聯邦法典第二十八章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定明法務部得設置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