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7 14:2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17 條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主管機關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據 FATF 評鑑方法論建議第二十九項之技術遵循評鑑準則第四點、第三點及第
    五點,受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申報、通報之機關應具備以下功能:「
    執行(a )實務性分析及(b )策略型分析(第四點)」、「為分析金融情資所
    需,除申報資訊外,應能向申報機構取得並利用所提供之其他資訊,以及能夠取
    得最大可能範圍之金融、行政及執法資訊(第三點)」、「應主動或基於請求,
    分送資訊及其分析結果予權責機關,且應使用專屬、安全及有保護措施之管道進
    行分送(第五點)」。
三、有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申報及第十四條之通報等資料之分析及運用
    ,現行係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及法務部調查局辦理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作業要點等規定執行,惟上開資料可能包括涉及隱私之個
    人資訊,宜以法律明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事宜,方符我國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爰參考 FATF 上開評鑑方法論建議之技術遵循評鑑準則,以及英國犯罪所得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第 S339ZH 立法例,為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四、有關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送及查詢之
    程序、方式及其他執行面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則授權法務部以辦法定之,俾
    利相關機關遵循,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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