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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16 條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主管機關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
    實者,海關為罰鍰處分後,扣留之案物範圍及期間,係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
    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尚不得以扣押物作為行政執行之擔保,爰
    參考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關稅法第四十八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於本文定明海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以利
    實務執行;另倘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海關自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或假處分,爰為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