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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11 條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主管機關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據FATF建議第二十五項之注釋第一點,各國應要求意定信託之受託人取得並持
    有足夠(adequate)、正確及最新之信託實質受益權資訊,各國亦應要求受託人
    持有其他受規管之信託代理人及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有鑑於上開建議之注釋
    目的在於防制洗錢,且參考於此項目評鑑取得「完全遵循」之英國立法例,係於
    該國洗錢防制法(The 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Transfer
    of Funds(Information on the Payer)Regulations 2017)中增訂信託受託人
    之義務規範,爰增訂第一項。
三、意定信託僅須信託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約定即成立,為確保受託人持有足夠、正確
    與最新之信託當事人身分及實質受益權等資訊,應使其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更新所
    持有之資訊,且由主管機關加以監理,爰增訂第二項。
四、實務上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不同業別人員或事業擔任受託人時,依本法所授權訂定
    之相關作業辦法,該等不同業別人員或事業應確認信託當事人身分及實質受益權
    等資訊(相關法規如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會計
    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
    法第三條第二款、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及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等規定),故宜由該等不同業別人員或事業
    之主管機關或洗錢防制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相關資訊。又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
    員以外之法人,倘擔任受託人,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報資訊,爰增
    訂第三項。
五、參據 FATF 建議第十一項及第二十二項、FATF  評鑑方法論建議第二十五項之技
    術遵循評鑑準則第一點(c ),及本法其他有關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資訊保存之年限規定,爰增訂第四項。
六、參據 FATF 評鑑方法論建議第二十五項之技術遵循評鑑準則第三點,要求各國應
    採取措施確保受託人與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
    達一定門檻之臨時性交易時,應揭露其在信託中之狀態,爰增訂第五項。
七、有關第二項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第五項一定金額之範圍、揭露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以辦法定之,俾利相關機關遵
    循,爰增訂第六項規定。
八、參據 FATF 評鑑方法論建議第二十五項之技術遵循評鑑準則第七點,對於違反義
    務者,應設有合乎比例並具有勸阻性之處罰,爰參考本法行政罰規定,增訂第七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