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人權之保障,少年法院(庭)為裁定之時間,宜予以限制,爰為第一項之 規定。 二、少年法院(庭)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時,少年法院(庭)對 少年之處置及有關抗告之程序等,均宜有規定,俾資遵循,爰設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