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於移送少年法院(庭)後、裁定前或少年法院(庭)裁定應付觀察、勒戒處分後 、執行前,或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程序上究應如何處理,宜有依據,爰參照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少年法院(庭)優先彈性處理之精 神,明定少年法院(庭)得視事件進行之程序,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 進行程序,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或逕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