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勒戒費用之收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已定有明文。亦即由勒戒 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 不支付該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爰設第一項之規定。 二、勒戒處所設有保管金制度者,勒戒費用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俾 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