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立法之依據。 二、「肅清煙毒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名稱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下均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 另以法律定之。」為本條例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