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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明定立法之依據。
二、「肅清煙毒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名稱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下均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
    另以法律定之。」為本條例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