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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7 條
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
為鼓勵罪犯藉此次減刑機會自首,俾使昔日未偵破之案件得以澄清,對於本條例第三
條所定列為不得減刑範圍而未發覺之罪,如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
裁判者,亦予減刑寬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