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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4 條
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
本條係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玆分述理由如次:
一、於第一項、第二項明定已執行之刑期或金額均算入減刑後之刑期或金額,惟已執
    行之刑期或罰金金額超過減刑後之刑期或罰金金額時,其超過部分,則不得算入
    ,以免發生困擾。
二、羈押之日數,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折抵有期徒刑之刑期,惟處無期徒刑之
    人犯,其羈押日數不在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折抵範圍,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
    七二號解釋,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減刑時,僅得以已執行之日數算入減刑後之刑
    期,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不得抵為已執行之日數,特在第三項作除外規定,免
    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