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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9 23:3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十六條後段係就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與處罰效果所設之規定,就該條
    而言,兼含一般未遂與不能未遂,在立法體例上,實屬不妥,爰將第二十六條前
    段關於一般未遂犯處罰效果之規定,改列於本條第二項後段,而使本條規範一般
    未遂犯之規定趨於完整,第二十六條則專為規範不能未遂,以利體例之清晰。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係就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所設之規定;至一般未遂犯之處罰要
    件與處罰效果,則於本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前段分設規定;另現行條文第二十
    六條後段係就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與處罰效果所設之規定,就該條而言,兼含一
    般未遂與不能未遂,在立法體例上,實屬不妥,爰將第二十六條前段關於一般未
    遂犯處罰效果之規定,改列於本條第二項後段,而使本條規範一般未遂犯之規定
    趨於完整,第二十六條則專為規範不能未遂,以利體例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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