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9 23:3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民用航空法雖有空中劫機之處罰規定,唯屬特別法,且僅限於民用航空機,不能
    適用於一切航空器。爰增設空中劫機之犯罪類型,對於非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
    或控制其飛航等行為予以處罰。因此等犯罪情節重大,自應規定較重之刑度,以
    維護航空之安全。                                                      
三  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亦有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
    節較輕,另設較輕之處罰規定。                                          
四  另增訂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以遏止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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