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未設有處罰規 定,為立法疏漏,為避免無法發現真實,參酌 2017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 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 三、若證人、鑑定人、通譯係公務員,自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範,併此敘明。 四、第二項明定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 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