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5 00:4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1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未設有處罰規
    定,為立法疏漏,為避免無法發現真實,參酌 2017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
    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
三、若證人、鑑定人、通譯係公務員,自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範,併此敘明。
四、第二項明定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
    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