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新增。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修正後縮短為五年。其目的 在於適應社會發展之需要,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修正前已生 效者,原依修正前規定已發生之效力,應不受影響,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 超過十年者,即應縮短為十年,俾能貫徹修正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