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費用分為通常必要費用及特別必要費用兩種。前者例如占有物之維護費、飼養費 或通常之修繕費。後者例如占有之建築物因風災或水災而毀損,所支出之重大修繕費 用。參諸日本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德國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均明定就 占有物取得孳息者,僅就通常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本條但書雖未明示,惟學者通 說均作相同之解釋。為期明確,爰增列於此情形善意占有人不得請求償還者,為通常 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