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8 10:2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4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必要費用分為通常必要費用及特別必要費用兩種。前者例如占有物之維護費、飼養費
或通常之修繕費。後者例如占有之建築物因風災或水災而毀損,所支出之重大修繕費
用。參諸日本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德國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均明定就
占有物取得孳息者,僅就通常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本條但書雖未明示,惟學者通
說均作相同之解釋。為期明確,爰增列於此情形善意占有人不得請求償還者,為通常
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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