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8 11:0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29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占有動產與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二者合一,始得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現
行條文規定「及」字不妥,爰修正為「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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