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0:5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
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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