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債權人將擔保其債權之物權拋棄者,無論其物權於保證成立與否,應使保證人就 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即其擔保物權係擔保主債務之全部者,債權 人拋棄其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得免全部之保證責任,其擔保物權,係擔保主債務之一 部者,債權人拋棄其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得免一部之保證責任。本條設此規定,蓋以 保護保證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