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六十七條理由謂法律行為之撤銷權,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而設,主 債務人撤銷發生債務之法律行為之權利,不能使保證人直接行使之,然亦不能不為保 證人之利益計,故於主債務人可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應以拒絕清償保證債務之抗辯權 ,予保證人。若保證人不知主債務人有撤銷權,履行保證債務,及其後主債務人行使 撤銷權時,保證人可依不當得利之原則,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其給付。本條設此規定, 所以保護保證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