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倉單上僅記載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然寄託人未 必為貨物所有人,如依條文規定,倉單所載貨物之移轉,須由貨物所有人於倉單背書 ,事實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為配合第六百二十條、第六百二十一條規定,爰將「貨物 所有人」修正為「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