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8 10:2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0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第二項不修正。                                                        
三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
    ,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
    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
    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辦理財團設立事項 (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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