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條文「支付能力」範圍太小,爰修正為「履行能力」。 二、以居間為營業者日多,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爰增訂第二項,明定 此種以居間為營業之人,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有調查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