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8 07:4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經理人必先由商號授與經理權,始得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簽名。而管理事務及簽名,為
經理人之權限並非權利,原條文第一項,易滋疑義,為期明確,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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